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3日黄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当行至某主干道时与徐某驾驶的宝马车相撞,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并住院一个月,共花费医药费等一万元,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徐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后黄某不服,将被告徐某告上了法庭。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www.bjshigu.com)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代理此案以后发现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徐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徐某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www.bjshigu.com)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提示:
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新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区别,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